职权名称 | 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
编码 | 120000xwcb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商务部令第10号)第二章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新闻出版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宝坻区新闻出版局审核与决定-核发《备案证明》 |
责任事项 | 1.备案登记前,其备案登记的事项名称、办理依据、设立条件、登记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274 电子邮箱:bdqxcb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24号区委宣传部理论科(出版科)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