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
编码 | 120000xwcbjQT02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一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新闻出版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递交材料—核对材料—办理备案 |
责任事项 | 1.行政机关实施备案前,将其备案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条件、备案程序或者流程、以及承诺期限、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 2.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 (1)申请备案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需要备案; (2)备案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备案; (3)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4)备案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及时备案。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齐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备案; (5)备案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备案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274 电子邮箱:bdqxcb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关大街24号区委宣传部理论科(出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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