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自行推荐或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QZJW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宝坻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一大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530 电子邮箱:bdqzjw10@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2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