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未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告手续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QZJWCF01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30号,2010年1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报告手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6个月至12个月内不得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相关违法行为计入信用记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5月31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宝坻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一大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530 电子邮箱:bdqzjw10@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2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