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QZJWCF01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宝坻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一大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530 电子邮箱:bdqzjw10@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2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