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住房租赁补贴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审核 |
编码 | 120000QZJWQR10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但因房屋被征收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区县房屋行政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认定审核。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予申请人享受相应的住房租赁补贴、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材料齐全-受理-审核--公示-发证 |
责任事项 | 1.告知须准备的申请材料; 2.材料齐全受理申请; 3.系统审核; 4.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5.公示通过的发放资格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782 电子邮箱:bdqzjw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2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