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
编码 | 120000SFJQT02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公证机构负责人向区司法局提交工作报告——由区司法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证机构负责人向区司法局提交履行管理职责情况的工作报告。 2.区司法局对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3.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对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区司法局应责令公证机构负责人改正。 |
监督方式 | 部 门 电 话:022-29249041 电 子 邮 箱:bdqsfj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23号宝坻宾馆东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