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证机构变更的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000SFJQT02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公证机构变更申请-区司法局审核-报天津市司法局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报司法部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证机构提出变更名称、办公场所等的申请,并报区司法局审核。 2.区司法局审核。 3.报市司法局核准。 |
监督方式 | 部 门 电 话:022-29249041 电 子 邮 箱:bdqsfj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23号宝坻宾馆东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