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 |
编码 | 120000SFJJC03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法制宣传教育统一教材,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写。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司法局(法治宣传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通知—自查—检查—通报—整改 |
责任事项 | 1.制发检查通知和标准; 2.督促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进行整改; 3.组织检查考核,根据检查情况评分; 4.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5.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并反馈整改成效。 |
监督方式 | 部 门 电 话:022-29241379 电 子 邮 箱:bdqsf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23号宝坻宾馆东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