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编码 | 120000SFJJL03002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司法局(法治宣传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通知—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发通知和标准; 2.接受申报,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3.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4.给予表彰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 门 电 话:022-29241379 电 子 邮 箱:bdqsf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23号宝坻宾馆东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