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宝坻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 |
编码 | 120000SFJJC04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参加年检; 2.对法律事务所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市局; 3.将市局年检结果反馈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
监督方式 | 部 门 电 话:022-29249041 电 子 邮 箱:bdqsfj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23号宝坻宾馆东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