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执业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SFJCF04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 门 电 话:022-29249041 电 子 邮 箱:bdqsfj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23号宝坻宾馆东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