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编码 | 120000SFJJL05006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发布方案,根据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评选范围、条件并制定发布表彰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 门 电 话:022-29249041 电 子 邮 箱:bdqsfj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23号宝坻宾馆东楼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