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动物诊疗许可 |
编码 | 120000ZWFWBXK0100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订)第51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4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政务服务办(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审批网址:https://zwfw.tj.gov.cn 投诉电话:022-82651100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1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