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许可 |
编码 | 120000ZWFWBXK01008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第36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政务服务办(经贸城管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审批网址:https://zwfw.tj.gov.cn 投诉电话:022-82651100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1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