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000QTYJRSWJJF01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安置优抚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和街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提交申请——资格审核——审批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网上公开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3.审核申请人申报的材料,按时报局务办公会审批;4.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550。 电子邮箱:bdqtyjrsw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1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