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000QTYJRSWJJF01004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安置优抚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提交申请——调查核实——审批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审核材料。2.审批后发放补助金。3.资料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550。 电子邮箱:bdqtyjrsw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1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