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QTYJRSWJCF01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安置优抚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到举报——受理——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550。 电子邮箱:bdqtyjrsw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1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