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规骗取优待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QTYJRSWJCF01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安置优抚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到举报——受理——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2.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给予警告;3.情节严重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550。 电子邮箱:bdqtyjrsw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1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