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处罚 |
编码 | 120115WJWCF01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宝坻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bdqwjw30@tj.gov.cn投诉电话:022-59210603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城路6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