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给付 |
编码 | 120115WJWJF04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2.《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3.《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67号)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评议—街镇初审—区县确认并公示—信息录入和变更—市级备案核查—资金发放 |
责任事项 | 1.条件公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等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与公开; 2、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 3.村民委员会街道申请后,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之后将讨论通过的人员名单张榜公示10日,如无异议,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报送街镇人民政府。街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人员名单进行再次审核,将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返还村委会,由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10日,无异议后,由街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上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上报的人员名单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委会,由村委会张榜公示10日; 5.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数字汇总情况上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6.区卫健委将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文件及《花名册》报送区财政局,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bdqwjw30@tj.gov.cn投诉电话:022-59210603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城路6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