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付 |
编码 | 120115WJWJF06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章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第五十五条 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组织调查、诊断,并将调查、诊断结论报告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鉴定办法申请鉴定。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调查、处理。第五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行政核查——诊断鉴定——一次性补偿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3.对于给付结果进行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bdqwjw30@tj.gov.cn投诉电话:022-59210603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城路6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