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编码 | 120115WJWJL06004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第一款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bdqwjw30@tj.gov.cn投诉电话:022-59210603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城路6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