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卫生统计人员或集体的奖励 |
编码 | 120115WJWJL09001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卫生部3号令)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对下列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bdqwjw30@tj.gov.cn投诉电话:022-59210603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城路6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