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
编码 | 120115WJWQT1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第七章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报—核实—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调查—提交调查报告 |
责任事项 | 1.接报:做接报记录,记录时间、地点、发生时间、被告人等信息;来自医疗机构的报告,接报后需要对事件进行核实;来自监管部门的通报,则直接进行现场调查;2.核实:对来自医疗机构的报告进行初步核实,判断是否与食品有关;3.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如果认为与食品有关,应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做好记录,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4.现场调查:对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依据、调查内容、权利和义务,调查完毕后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5.提交调查报告:调查完成后要出具调查报告,提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bdqwjw30@tj.gov.cn投诉电话:022-59210603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城路6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