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编码 | 120115JYJJL08001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教育局(德育与体美劳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62920电子邮箱:bdqjyj025@t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广川路1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