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 |
编码 | 120115JYJJL10001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教育局(人事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62910电子邮箱:bdqjyj003@t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1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