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 编码 | 120115JYJJL10002 |
| 类型 | 行政奖励 |
| 法定依据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教育局(教育科) |
| 管理权限 |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5.实施奖励。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309电子邮箱:bdqjyj018@tj.gov.cn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广川路16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