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法利用地源热泵取水的处罚 |
编码 | 120115SWJCF01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不进行监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未达到采灌平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务局政策法规科、水资源管理科(河湖保护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份证件——填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6031、022-29222785; 电子邮箱:bdshuizhengke@126.com、bdshuiziyuan@126.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