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115SWJCF01008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取水许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务局政策法规科、水资源管理科(河湖保护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份证件——填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6031、022-29222785; 电子邮箱:bdshuizhengke@126.com、bdshuiziyuan@126.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