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拒不执行水量限制或者非法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编码 | 120115SWJCF01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一条 据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126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第二十六条 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务局政策法规科、水资源管理科(河湖保护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份证件——填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6031、022-29222785; 电子邮箱:bdshuizhengke@126.com、bdshuiziyuan@126.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