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5SWJCF0101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令第15号)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2003年水利部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务局政策法规科、水资源管理科(河湖保护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份证件——填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6031、022-29222785; 电子邮箱:bdshuizhengke@126.com、bdshuiziyuan@126.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