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处罚 |
编码 | 120115SWJCF02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务局政策法规科、建设与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6031 、022-29247001 电子邮箱:bdshuizhengke@126.com、 289520224@qq.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