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5SWJJC06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124号)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验; (二)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三)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河湖保护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22785; 电子邮箱:bdshuiziyuan@126.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