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行业监督 |
编码 | 120115SWJJC07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四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并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第156号令)第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河湖保护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 2.检查人员向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水企业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对特许经营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监督落实。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22785; 电子邮箱:bdshuiziyuan@126.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