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地面沉降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5SWJJC09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采矿藏和建设地下工程需要疏干排水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周边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水质污染或者地面沉降,并将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的防治措施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5.《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第二十一条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具有场地和施工安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止水工程外侧进行同层回灌。 第三十一条 禁止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回灌井等地面沉降治理工程。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在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控沉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保证监测数据完整或者治理工程发挥效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河湖保护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22785; 电子邮箱:bdshuiziyuan@126.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