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拒不停止违反《水土保持法》行为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施工机械和设备 |
编码 | 120115SWJQZ10011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申报行政处罚。 2.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不定期监督检查,是否再度发生违法行为。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31921 电子邮箱: 13820903640@163.com 信访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