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滞纳金 |
编码 | 120115SWJQZ1001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对征收对象实施责令限期缴费后,仍不缴费的——报天津市水务局申请实施滞纳金、加处罚款——宝坻区水务局同意后实施。 |
责任事项 | 1.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确认其已清楚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调查取证相关工作,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2.向征收对象实施滞纳金、加处罚款措施。 3.至国库系统查询缴费情况相关信息。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31921 电子邮箱: 13820903640@163.com 信访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