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5SWJJC1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建设与管理科、水资源管理科(河湖保护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3.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7001、022-29222785; 电子邮箱:420063743@qq.com、bdshuiziyuan@126.com; 来信来访: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