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5SWJZS11003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天津市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颁发<天津市河道采砂、取土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水源(1993)第1号 财综联(1993)第6号 津价费字(1993)第31号) 第七条 河道采砂取土必须交纳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取土许可证的单位按每立方不超过0.70元标准计收。发放河道采砂取土许可证不再收取工本费。 2.《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14〕13号)中第48项收费项目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务局政策法规科、水资源管理科(河湖保护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一级行洪河道权限为市水务局,河道管理所配合 市水务局工作) |
运行流程 | 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进行补偿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3.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按标准进行补偿。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6031、022-29222785; 电子邮箱:bdshuizhengke@126.com、bdshuiziyuan@126.com; 来信来访: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