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规使用移民补偿安置资金、后期扶持资金的处罚 |
编码 | 120115SWJCF12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务局政策法规科、水土保持科(区移民工作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6031、022-29231921 电子邮箱: bdshuizhengke@126.com、13820903640@163.com 信访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