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四种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5QNYNCWCF02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农业领域) |
运行流程 | 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领导审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决定→结案存档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3.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4.对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28952地址:天津市宝坻区进京路1号邮箱: bdqnyncw23@tj.j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