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的 |
编码 | 120115QNYNCWQT02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生产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农业领域)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查并登记备案—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登记备案行政相对人的备案信息;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制发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信息公开。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2924174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征信街交叉路口往西北约90米 邮箱:bdqnyncw06@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