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编码 | 120115QNYNCWCF02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农业领域) |
运行流程 | 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领导审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决定→结案存档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3.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4.对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28952地址:天津市宝坻区进京路1号邮箱: bdqnyncw23@tj.j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