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编码 | 120115QNYNCWQR02007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生产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2.组织论证审查;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29241742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征信街交叉路口往西北约90米邮箱:bdqnyncw06@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