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种子生产厂家和经营者监督管理检查 |
编码 | 120115QNYNCWJC02010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农业领域) |
运行流程 | 制定监管计划→检查(拍照或录像)→反馈检查情况→当事人签字确认→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和协调执法人员及执法车辆;2.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向被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事实情况,现场检查拍照或录像存档备案;4.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28952地址:天津市宝坻区进京路1号邮箱: bdqnyncw23@tj.j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