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植物保护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备案 |
编码 | 120115QNYNCWQT0501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六条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林业植物保护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负责。 气象、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农机、水利、农垦、公路、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植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建立植物保护社会化服务组织。 成立植物保护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植物保护机构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生产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公示-申请-备案 |
责任事项 | 1.宣传 2.备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29241742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征信街交叉路口往西北约90米邮箱:bdqnyncw06@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