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5QNYNCWJC1202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23891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进京路1号 邮箱:bdqnyncw26@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