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生产、进口的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生产、进口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监督销毁 |
| 编码 | 120115QNYNCWQT12025 |
| 类型 | 其他类别 |
| 法定依据 |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71号》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50%以上或50%以下的;(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兽药国家标准120%以上或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事项——执行 |
| 责任事项 | 1.调查、核实举报、上级转来和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2.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立案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依法执行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3.公示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23891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进京路1号 邮箱:bdqnyncw26@tj.gov.cn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