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乡村兽医登记 |
编码 | 120115QNYNCWQR16010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水产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2.组织论证审查;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2622829 电子邮箱:bdqnyncw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征信街交叉路口往西北约90米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